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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ries re mortage interest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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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3-11 22:47:30 |顯示全部樓層
[quote:56c3498af9="Hotcake"]Now I have two houseswhich house can be used to claim the deduction nei?  The scheme is extended two years.  Does it mean we can deduce the tax until March 2006 not until march 2011.[/quote]

Useful link to IRD about Interest tax deduction claim http://www.ird.gov.hk/chi/faq/hli.htm

You can claim 7 years which has not to be consecutive and need not to be the same property. But it should be your residental one.
In your case it 'd better to claim the one that pay more interest and use it as your residental address  :em12:  because IRD can reject if it is not for own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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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04-3-12 07:10:25 |顯示全部樓層
[quote:e029bf7349="Hotcake"]我剛剛問咗人即我們由現時起可申請扣減直至2006年3月止為期兩年.因為這個計劃已經實行咗五年現在只能減兩年.七年的意思是如果你五年前經已買咗樓加埋延長這兩年共可扣減七年.因此對於 藍澄灣業主來說實際只有兩年而不是七年啊![/quote]

「5 年 享 用 期」 是 納 稅 人 所 選 擇 的 5 個 課 稅 年 度 。 該 5 個 年 度 可 以 是 連 續 或 不 連 續 的 。 舉 例 說 ﹕ 甲 先 生 於 1998 年11 月 1 日 至 1999 年 3 月 31 日 期 間 繳 付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80000 , 他 就 1998/99 課 稅 年 度 申 索 利 息 扣 除 。 雖 然 他 只 申 索 扣 除 5 個 月 的 利 息 , 但 是 他 會 被 視 為 已 獲 容 許 一 個 課 稅 年 度 的 扣 除 。

Above quote from IRD website. That means you can have 7 financial year deduction for RC if you never claim the deduction before. Also for those have 2nd mortage please noted the follows.

問: 就 第 二 按 揭 ﹑ 重 新 按 揭 或 透 支 帳 戶 所 繳 付 的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是 否 可 在 計 算 稅 項 時 獲 得 扣 除 ?

  答: 須 考 慮 的 問 題 是 所 取 得 的 貸 款 是 否 直 接 用 於 購 買 其 住 宅 。 舉 例 說 ﹕

(i) 申 索 人 除 了 獲 得 相 當 於 其 住 宅 購 入 價 70% 的 銀 行 按 揭 貸 款 外 , 再 自 物 業 發 展 商 獲 取 第 二 按 揭 貸 款 , 而 該 發 展 商 已 根 據 《稅 務 條 例》 第 26E(9) 條 獲 得 稅 務 局 局 長 所 認 可 。 在 此 情 況 下 , 就 該 兩 筆 貸 款 所 繳 付 的 利 息 均 可 在 計 算 稅 項 時 獲 得 扣 除 , 但 最 高 扣 除 額 不 可 超 過 26E(2)(a)(ii) 和 26E(2)(c) 條 訂 明 的 上 限 。

(ii) 如 申 索 人 將 其 物 業 重 新 按 揭 , 並 將 借 取 的 款 項 用 於 投 資 證 券 , 他 就 該 筆 重 新 按 揭 貸 款 所 繳 付 的 利 息 不 可 在 計 算 稅 項 時 獲 得 扣 除 。 不 過 , 如 該 筆 重 新 按 揭 貸 款 是 用 作 付 還 原 來 為 購 買 其 住 宅 而 取 得 的 貸 款 , 以 便 享 有 較 低 的 利 率 , 則 他 所 繳 付 的 貸 款 利 息 可 參 照 原 來 貸 款 尚 欠 的 餘 數 按 比 例 在 計 算 稅 項 時 獲 得 扣 除 。

(iii) 如 所 借 取 的 款 項 是 直 接 用 於 購 買 其 住 宅 , 就 銀 行 透 支 帳 戶 繳 付 的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可 在 計 算 稅 項 時 獲 得 扣 除 。 若 該 透 支 帳 戶 有 部 分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 在 計 算 其 扣 除 額 時 , 其 所 繳 付 的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須 按 比 例 予 以 減 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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