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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服務設施住宅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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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03-7-25 12:26:47 |只看該作者
唔知份計劃書有無講明係冷氣 定只講係鮮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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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03-7-25 12:33:56 |只看該作者
[quote:def822d673="saga"]唔知份計劃書有無講明係冷氣 定只講係鮮風呢?[/quote]


乜野計劃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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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03-7-25 12:39:34 |只看該作者
[quote:3e617f6272="wicyh"]
乜野計劃書 :?:  :?:  :?:[/quote]

和黃囮賱籉a返來時應承做到乜到到乜既計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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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03-7-25 12:41:12 |只看該作者
[quote:fd74dda5c8="saga"][quote:fd74dda5c8="wicyh"]
乜野計劃書 :?:  :?:  :?:[/quote]

和黃囮賱籉a返來時應承做到乜到到乜既計劃書[/quote]

唔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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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03-7-25 15:21:42 |只看該作者
[quote:10fbf61339="wicyh"]陳先生: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日的電郵已經收到。

正如你在電郵中提到,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於一九九九年九月,公
布了一份名為「就附服務設施住宅所實施的臨時規劃管制」的規劃指引(城規會規
劃指引編號2A),說明法定圖則所使用「附服務設施住宅」一詞,是指中央管理、
提供居所,並設有中央空調的「酒店式」附服務設施住宅。不過,於二零零一年六
月,城規會在檢討規管機制,特別是在檢討界定「附服務設施住宅」一詞時,在擬
訂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字眼上所遇到的困難之後,決定修訂指引,把「附服務設施
住宅」用途從所有法定圖則中刪去。根據經修訂的指引,在法定圖則內,預算發展
成為酒店一部分及/或在酒店內營運的「附服務設施住宅」單位,會被視為「酒
店」,否則視作「分層樓宇」用途。經修訂的指引(城規會規劃指引編號2B),可從
城規會的網頁下載(網址為http://www.info.gov.hk/tpb),亦可向城規會秘書處,
以及規劃署專業事務部及有關的地區規劃處索取。

在過去批准「酒店式」附服務設施住宅的規劃申請時,城規會一般會考慮多項規劃
準則,包括土地用途的相容性、交通和環境問題。獲批的計劃如指明會提供中央冷
氣系統,發展商應依照該獲批的計劃進行發展。然而,實施及管制方面的工作,實
有賴屋宇署及地政署在審批圖則或草擬地契時,作出適當的配合。如欲查詢個別計
劃的進展情況,請與有關政府部門聯絡。

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
( 龍小玉代行 )[/quote]

0九竟你0地明唔明白封信寫0也?邊位係陳生? 就我寓見有無中央泠氣depend on有偽在所謂計劃如指明會提供中央冷氣系統,但如果該計劃書和售樓書出入唔大的話,就無中央冷氣系統了,而取而代之是中央鮮風。但其實中央鮮風並不等如中央冷氣理論上屋宇署及地政署未必會批圖則或草擬地契之更改。除非rc不是『「酒店式」附服務設施』或『「附服務設施住宅」單位』而是『「分層樓宇」用途』唔知大家明唔明又點0弟呢單0野。 :em06:

:em07: 昨日0弟過個所謂鮮風系統和一些興建中的單位內部相。其實無料到! 只係近入廚房近飯廳位置,睡房泠氣機下有兩條坑。如果關了所有門窗,只用鮮風,一定焗死!! :em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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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03-7-25 15:38:43 |只看該作者
我就係陳先生 封信係我寫既 睇完之後我覺得無得argue 因為中央冷氣已不是法定之配套設備 所以發展商就大絛道理只提供鮮風系統而沒有中央冷氣   :cry:  :cry:  :c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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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03-7-25 15:45:35 |只看該作者
[quote:cbe344ded3="wicyh"]
我就係陳先生 封信係我寫既 睇完之後我覺得無得argue 因為中央冷氣已不是法定之配套設備 所以發展商就大絛道理只提供鮮風系統而沒有中央冷氣   :cry:  :cry:  :cry:[/quote]

失敬,乏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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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03-7-25 15:47:36 |只看該作者
唔好咁講 大家唸下有乜計仔
我係隱形人  :em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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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03-7-25 15:51:29 |只看該作者
[quote:10ccb9aa0e="wicyh"]唔好咁講 大家唸下有乜計仔[/quote]

wicyh 兄,可否貼上你寫去的電郵,看看他怎樣回應你d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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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03-7-25 15:54:53 |只看該作者
根據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1999 年修訂指引,服務式住宅的定義修訂為設有中央管理並有中央冷氣的住宅單位。請問如果只有中央送風系統而沒有中央冷氣提供給住戶 這算不算違規?

[quote:a9305c11ee="wicyh"]陳先生: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日的電郵已經收到。

正如你在電郵中提到,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於一九九九年九月,公
布了一份名為「就附服務設施住宅所實施的臨時規劃管制」的規劃指引(城規會規
劃指引編號2A),說明法定圖則所使用「附服務設施住宅」一詞,是指中央管理、
提供居所,並設有中央空調的「酒店式」附服務設施住宅。不過,於二零零一年六
月,城規會在檢討規管機制,特別是在檢討界定「附服務設施住宅」一詞時,在擬
訂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字眼上所遇到的困難之後,決定修訂指引,把「附服務設施
住宅」用途從所有法定圖則中刪去。根據經修訂的指引,在法定圖則內,預算發展
成為酒店一部分及/或在酒店內營運的「附服務設施住宅」單位,會被視為「酒
店」,否則視作「分層樓宇」用途。經修訂的指引(城規會規劃指引編號2B),可從
城規會的網頁下載(網址為http://www.info.gov.hk/tpb),亦可向城規會秘書處,
以及規劃署專業事務部及有關的地區規劃處索取。

在過去批准「酒店式」附服務設施住宅的規劃申請時,城規會一般會考慮多項規劃
準則,包括土地用途的相容性、交通和環境問題。獲批的計劃如指明會提供中央冷
氣系統,發展商應依照該獲批的計劃進行發展。然而,實施及管制方面的工作,實
有賴屋宇署及地政署在審批圖則或草擬地契時,作出適當的配合。如欲查詢個別計
劃的進展情況,請與有關政府部門聯絡。

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
( 龍小玉代行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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