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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04-7-22 00:43:5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和 記 黃 埔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九 龍 紅 磡
德 豐 街 十 八 號
海 濱 廣 場 一 座 三 字 樓

敬啟者 :

本人購買了青衣藍澄灣第x座xx樓x單位,十分不滿意貴司於售樓時的銷售手法及售後服務。


投訴一 : 執漏工程不知所謂 !
本人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往收樓,並根據發展商限期內三天交回執漏清單。其中玻璃窗很多刮花痕跡亦是執漏項目之一。至五月初,發展商進行維修工程強差人意。事情再拖至五月中,本人前往收樓處投訴工程進度媛慢,才被安排與收樓部科文關先生及有關執漏部門的主管共三人前往到單位直接跟進。經協商後 雙方口頭同意當時未完成之所有執漏工程必須於五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完成。 唯獨窗玻璃由於需要訂貨,待六月中新貨到後才可更換。本人詢問關先生是否需要拍攝有問題的玻璃作為留底記錄,關先生回應沒有此需要 他並承諾待返貨後會如數跟換問題玻璃。
六月二日,除問題玻璃外,其餘執漏工程已經完成,尚算一點安慰。
六月廿七日,本人再往收樓部追問玻璃項目之更換情況。竟然得到職員答覆有關單位所報之問題玻璃未有詳細申報,應列明哪一件及位置。本人對此十分反感。其實當日交回清單時,已與職員一同了解清單內每項內容。為何有關職員不即時反問清楚? 到後來上樓一同檢查工程進度時之職員亦無對此事提及過!
無可奈何之下,我方再與貴司職員吳先生一同前往有關單位,並用貴司專用的玻璃窗CHECK LIST (最初貴司提供的執漏清單並沒有連同此CHECKLIST,實在有點陰謀論!!) 重新記錄要更換的玻璃並承諾儘快處理。
七月十九日再查詢進度情況,貴司職員回覆已訂貨中,而七月尾將有一批新玻璃送抵,要屆時才能得知此批新貨是否包括本人單位所需的玻璃才另行通知。七月廿一日晚上,吳先生致電本人稱有關玻璃需再約同有關部門重新驗正才能確實進一步訂貨更換。 本人覺得貴司的處事作風及所作所為實在有欠商業道德,罔顧業主之應有權利。貴司為本港最大地產發展商之一,竟在收樓及執漏程序上出現如此混亂矛盾的安排,絕對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本人四月收樓至今已數月,全因貴司的失當安排使尚未能搬進單位,而我方仍需履行業主責任每月供款及繳交管理費。復因未能在預期時間內遷入單位,再需另行租置其他單位暫住,每月付出雙重支出,是否應由貴司負責及賠償? 據貴司職員稱辨,本人可先行入伙才待玻璃到貨後再進行更換。但請問,我等之裝修是將所有睡床安裝於窗台上,貴司能如何更換?? 難道要我等另花一筆費用拆床拆櫃來配合貴司「遲來的執漏」工程然後重新安裝一切家具?? 實在大大不合情理,這樣的安排真的不知所謂!!!
本人現強烈要求貴司即覆何時才能完成更換玻璃工程,交回一個可以入住的單位,我等並會保留一切向貴司追究責任賠償的權利。


投訴二 : 銷售手法不正當,有誤導及欺騙買家成份 !
貴司為促銷不擇手段用誤導的銷售手法,令業主變苦主。據藍澄灣的售樓書內容介紹大篇幅地提及七通八達的交通,將擁有多條住戶的專用村巴......,圖文並茂。 但到了現時入伙期,我等業主得到貴司通知專用村巴的申請不被運輸處接納。交通實是民生的基本主要部份,如非貴司在售樓書上重點宣傳此賣點,我等亦未必會選購此址。雖然貴司在各項的宣傳項目底部列明「最終會以發展商的決定為準」,但這豈非等同「貨物出門恕不退換」同出一轍? 這樣取巧的條款已經不合時宜,在法理上未必能被認同。 事實上以現時只靠兩條只乘載十六人的綠巴線,再加上現行之班次安排,在繁忙時間如何能應付一千五百多戶,接近五六千居民在的交通素求呢?而其中88F小巴路線幾乎要圍繞青衣一週才能到達地鐵站,原來只要三四分鐘的車程要超越二十分鐘才能完成,費時失事。 雖然我等可選擇由蛇仔路往路面乘搭其他交通公具,但由於該處已經是出青衣前的一個尾站,經常已滿載而上不到車,現時已有入住之居民天天為交通問題而煩惱。 再者,現時該等服務只到晚上九時三十分止,與香港正常生活節奏格格不入,亦與我等業主最初的交通預算大相逕庭。
此等不負責任的宣傳手法,絕不合法合情合理,我等業主實不能苟同貴司之促銷手法,過橋抽板。
貴司當初以交通方便及村巴安排作招徠,誤導業主購入單位,最終再將責任推卸給運輸處。 現理應實踐承諾為本村居民竭力爭取住戶專用的大型村巴,並改善現行的交通安排、合理的服務班次及時間,以作補償。


投訴三 : 搶錢會所,隱瞞事實,再度誤導及欺騙業主 !

住客會所是現今新型屋苑的特色及需要,本人在香港生活多年,從未聽過本身屋苑居民前往會所享用某些設施,如散步、看書報雜誌、休憩室閒談聚會等等,需要每月付出額定費用。這些根本就是與村俱來的基本、應有的免費消閒活動。雖然售樓書已提及並明白本苑住客需與酒店共用會所一切設施, 但從來未提及該等設施需按月收費 (入場費)。証明又再一次誤導及欺騙業主買家!
我等不是要求免費享用其他應付款之設施, 但基本至連散步看書等活動亦需每月付款,實在令人不能接受,簡直等同向居民強搶! 徒令業主的每月負擔增加。既要繳付月費,又要額外付款使用收費設施。加上現行會所設施十分簡陋,連一般基本球類活動場地亦欠奉。對這樣的設施及不合理收費根本不值! 我等對貴苑這種「有酒店式收費,無酒店質素」的屋苑會所,大開眼界聞所未聞! 實令我等業主住戶十分反感!
現強烈要求貴司考慮,除收費設施外,各業主住戶可以憑住戶證進入會所,並無需每月繳交會費,以還回業主或住戶的應有權益。

投訴人 :

業主xxx

我的聯絡電話 : xxxxxxxx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副本抄送到 : 消費者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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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04-7-22 00:53:46 |只看該作者
信中所提正是我的心聲. Please make copy to Apple Daily Next Magazine and Cable TV ... etc to let the public to aware that!
原居民200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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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04-7-22 01:07:29 |只看該作者
如各業主支持的話,歡迎各自複製,轉貼,改寫至不同有關部門單位。
團結就是力量 !!! 到來迫虎跳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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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04-7-22 01:22:50 |只看該作者
i will support you. especially the monthly club house fee do you have fax or email address of relate depart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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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04-7-22 01:39:45 |只看該作者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本審裁處對於涉及款額不超過50000元的申索是有專有民事審判權的。另外,雙方不能有代表律師出席。而審裁處的聆訊是不拘形式的,目的是希望能加快聆訊速度。審裁處設有調查主任協助涉案雙方進行申索或抗辯。上訴的一方可就法律論點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查詢: 電話: 2877 4068 地址: 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四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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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04-7-22 09:12:43 |只看該作者
你既信不錯
不過
1. 信中沒提
和黃近日fatlanjar
已經張我家既number of changeable window changed from 3 to 1
佢地幾個月前右唔早講
sin我時間
等mud7喎
2. 信中沒提及noise barrier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hwl in accordance to the letter of highway department
3. transport problem 推銷手法失實 <-即係搵笨7
4. 我地因為入唔到去住而引起既租金lost
市值7400permonth
it worth7400*2or*3now

以上總和有可能大過$50000
我建議大家搵個無收入人仕
法律x助告hwl

其實我嘈左好耐
但好似大家支持呢個website人數不多吧
希望快d整好大字報板
咁我地就可以貼多d大字報


(好有hallfe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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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04-7-22 11:33:20 |只看該作者
寫投訴信係一個斯文的抗議方法 我都會支持
但另一個主動而長遠計的後方法相信是成立合法的業委會
取回應有的自主權
原居民200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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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k: 7Rank: 7Rank: 7

8#
發表於 2004-7-22 12:17:54 |只看該作者
半伯....我支持你...文中所提,同樣是各業主的心聲
如消委會,有任何回覆.....
請post 上來分享
永遠愛著您 :em21: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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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k: 7Rank: 7Rank: 7

9#
發表於 2004-7-22 12:38:36 |只看該作者
唉,四月收樓到而家~~~
聽到好多苦業主的心聲,好無奈。
有時夜晚望出窗外,仍然烏天黑地。
可能好多住客因為尚未完成執漏,未搬入來罷了。
但最心痛的...就是眼見好多舊戰友(藍澄網友)....
一一賣樓離去~~~ :cry:  :cry:
永遠愛著您 :em21: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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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04-7-22 12:44:18 |只看該作者
[quote:a4890fe3a1="dick&queenie"]唉,四月收樓到而家~~~
聽到好多苦業主的心聲,好無奈。
有時夜晚望出窗外,仍然烏天黑地。
可能好多住客因為尚未完成執漏,未搬入來罷了。
但最心痛的...就是眼見好多舊戰友(藍澄網友)....
一一賣樓離去~~~ :cry:  :cry:[/quote]

e . 好多人走左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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