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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
根據公契, 原來藍澄灣所有業主(共五座)總共擁有有五個"商用"車位. 想請問:
1. 可否告之現在此等車位的用途和實在位置?
2. 雖有此五個車位, 停車場卻又不准許住宅業主使用(一定要向其大業主租用他們的車位)及出租.
3. 更甚的是, 原來業主住戶連L1和L2 的車路使用權都沒有, 因為只有得停車場業主准許才可使用. 若住宅住戶未有租用停車場車位, 是否可由L1或L2經停車場步行往商場呢? 害怕因transpassing而侵犯業權.
4. 如果住宅業主真的有五個商用車位, 是否意味著各住戶可以以停車場小業主身份擁有使用停車場車路權利? 包括按指定車速和規則駕駛, 行走及騎單車而不應受到停車場管理處的無理干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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