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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業主立案法團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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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6-13 22:01: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如何成業主立案法團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二部份,業主可依據以下次序引用第3、3A或第4條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第3條: 1.
由公契指定之經理人或佔5%業權以上的業主召開業主大會;
2.
在業主大會上由不少於30%業權的業主議決委任管理委員會。
  
若未能於上述業主大會中獲得30%業權業主同意,可引用第3A條:
1.
由不少於20%業權的業主向民政事務處申請頒令召開業主大會;
2.
在業主大會中獲出席業主半數以上通過委任管理委員會;
3.
如有不少於20%的業主反對召開業主大會,民政事務處之頒令便會失效,業主需引用第4條。
  
第4條: 1.
不少於10%業權的業主;或
2.
由民政事務處向土地審裁處申請頒令召開業主大會;及
3.
在業主大會中獲出席業主的半數以上通過委任管理委員會。

 

在成功召開業主大會及委任管理委員會後,管理委員會需於28日內向土地註冊處登記,在接獲登記證明書後,業主立案法團便可正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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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6-13 22:01:37 |只看該作者
業主立案法團與業主委員會分別

業主立案法團與其他業主或住客組織的分別,是業主立案法團是一個法人組織,具法律地位,可進行訴訟或被告。法團所作的任何決定,如無扺觸公契或香港法例,對所有業主均具約束力。

這裏要進一步闡明的是大部份業主均將業主立案法團與管理委員會有所混淆,將管理委員會當作是立案法團,其實業主立案法團包括所有業主,如法團被控告,便等如所有業主被控告,若法團敗訴,需作出賠償,便全體業主均需分攤。

而管理委員會是在業主(法團)大會中被委任代表立案法團施行法團的權力及義務。一般情況下,管理委員會的議決,即立案法團(全體業主)的決定,對全部業主均具約束力,除非另外召開業主大會推翻有關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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