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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Tomato 於 2010-4-10 13:02 編輯
雖然已經是2008的事, 但內容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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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海韻花園立案法團的一封信
敬啓者:
我是非養犬業戶,對於近日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處發出限期遷離犬隻的通告予所有屋苑住户,我深感憂慮和不安。
我的憂慮如下:
1.
樓價及尺租必定受壓
以一刀切方法全面要求住户遷出犬隻,大約估計屋苑至少有40户面對此問題。如住户視犬隻是自己的家庭成員之一,絕大部分會選擇與狗共同遷離。據地產代理所知本屋苑長期有約30-40個放盤出售單位,現成交單位開始放緩由近半年高位14宗降至今2宗。而平均尺價則由2573降至2433,有約10%差距。假若因以一刀切方法全面禁止養狗,最終是我們全體業主要承擔一下子大量放盤單位急於遷出而致樓價加劇下滑的風險。就算是出租户立時遷出,業主也要面對單位未能租出多月的風險。一向本屋苑在本區的叫價力不及新屋苑碧堤半島及十多年的浪翠園。相信有能力的養狗户會寧願購買約二百三十萬向山碧堤單位,未有能力的可選擇百多二百萬的浪翠園。至於租户更毫不猶疑遷往約8千8百元向山碧堤或7千餘元的浪翠。屆時海韻樓價及尺租必定受壓,此法一立受苦必定是連同沒養狗的業主。董建華以八萬五公屋一心造福大眾,最終卻添了不止八萬五的負資產,造成怨聲載道。故此一刀切嚴厲執行此法,實有保留的餘地。
2.
長期如何公平有效去執行?律師費如何合理地安排?
本屋苑雖有公契表明不准業主養狗,除非有管理處發書面許可。(NO dogs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Manager P.40#25)
可見此公契是含有某程度的酌情權。我們絕不反對法團對一些不理公德不負責任的養犬戶施以合情合理的懲治和責罰。但對於大部份知所自律又負責任的狗主是否有酌情權?此外,本屋苑十多年來一直沒有嚴厲執行此公契條款。直至今屆業主立案法團才突然強烈提出要管理處嚴格執行,就算舊一批養狗户遷出,是否能確保沒有下一批新養狗户?如何公平有效去執行?若下屆業主立案法團變更新成員,是否能長治久安。恐怕是另一次的出信遷徙棄養。更甚是我們這群沒養狗的業主要長期支付律師費,金額動輒萬元,大量則需數萬元。雖說可向養狗户追付,但要花上多少時間及精力在法律上糾纏,若業主成功逃離,全數金額則由其他業主共同分攤。對於大部份業主公平嗎?
3.
造成屋苑形象及聲譽受損
其次,業主若選擇把犬隻遺棄屋苑及後山,則對住户造成更大的不便。被遺棄的犬隻會四處亂跑,任意便溺,病死街頭。雖說可找漁護署捕殺和燒燬,但這只是把數個不自律的户主問題擴大到整個屋苑以至社區,更勞動到政府部門善後,用最粗暴的方法解决自家問題。以致引起廣大動物關注組織對我們屋苑不理性的做法不滿,甚至引起劇烈的爭辯,傳媒輿論的壓力。我們這群守規的業主們受苦了,這樣只會造成屋苑形象及聲譽受損,間接影響廣大市民居住在本屋苑的意欲,樓價會慢慢轉好嗎?
4.
製造大量對立面,破壞屋苑和諧
不要簡單認為業主住户可安排把犬隻送親友,或送往SPCA等待領養,就能使雙方滿意。一來可成功送贈及找尋適合的領養者機會甚微,更要充足的時間使此等組織安排,並不是我們想像中對方是要給就收。業主在緊急之下,最終只能選擇上述搬離或棄養之途。
就算能幸運透過此方法成功遷出狗隻,對我們這群守規的業主也不見得有多大益處。事實上,我們不是做着拆散別人家庭幸福的事情嗎?我們是全面性毫無感情地,以理所當然的手段破壞我們不喜歡的家庭,屋苑各住户還會和諧共處嗎?現今社會不在乎守望相助也罷,最怕給別家加害針對,弄得整日不得安寧。
互諒互讓是群居族所必要具備的生存條件。大家多點從對方角度出發看問題,考慮下對方感受,你識做,我識做,便大家好,千萬不要謂我有權迫使所有一干人等搬離,便做。最有權的表現方法是︰有權而不用,扣而不發才最具震撼力。法是保障我們的最後把關,法是為我們主持公道,而不是為我們增添麻煩。請業主立案法團能在法與情當中找出更好的管理方法。
在此,我很感謝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處努力為屋苑的環境各方面積極進行改善,亦相信貴
法團及管理人員會諮詢及平衡各方面的利益,為我們微小的業主共同謀求福利,以致達雙嬴的局面,締造一個高質素的屋苑管理。在此,我衷心致謝。
此致
業主立案法團及管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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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上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副本送民政事務專員、荃灣區議員
http://hk.myblog.yahoo.com/irischuiyiuli/article?mi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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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公契:
Sailent Point of the Deed of Mutual Convenant第5(c)段:
Not to keep or bring any animal onto the Development
except with the manager's permission or as permitted
by the Development Rules.
我們的公契亦存有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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