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司法公正(英語: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出自英格蘭和愛爾蘭法律,是指在司法過程中通過干擾、欺騙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決,以致公義不能得以彰顯。在普通法地區,妨礙司法公正乃係刑事罪,為可公訴罪行之一。由於部分司法管轄區沒有就該可公訴罪行制定罰則,所以可判處的監禁刑期並沒有上限[1]。理論上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現代已經少有罰得如此重的案例。********需要證據/証明/證明/錄影/錄音/相片...!********合謀、串通、勾結???犯法、犯罪!嚴重罪行!會報警、報案???。又辭職、坐牢坐監(20年)、死!自首。(坐牢坐監19年)
廉政公署(英語: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縮寫:ICAC),簡稱「廉署」,香港市民一般俗稱為「老廉」,於1974年2月15日根據《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現改名為《廉政公署條例》)成立,當時(即主權移交前)名叫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是獨立及直接向香港政府首長(香港主權移交前為香港總督,後為行政長官)負責的紀律部隊及執法機構,以肅貪倡廉為目標,一直以來透過執法、預防及教育「三管齊下」的策略打擊貪污。
例子:(部門)即是全部/所有?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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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re...lCAC、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International)、UN、...
XXX said(say)講/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