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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都係無符 [打印本頁]

作者: gaga    時間: 2004-9-28 07:54:25     標題: 都係無符

9月 28日 星期二 03:30 更新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報道)部分地產發展商把寬頻服務費併合於管理費,受到部分業主詬病。消委會研究六十四份售樓說明書,發現大部分沒有清楚列明管理費包含寬頻服務費,而其中一個發展商更將有關設施和服務,剔出公共用地範圍以外,令業主在使用時,必須額外付費。消委會批評發展商的做法,有誤導消費者之嫌,又令消費者失去選擇權。



  消委會研究二○○二年至今的六十四份售樓說明書,當中二十七份提及屋苑有提供電訊服務,但只有三份清楚說明管理費中已包含寬頻服務收費。其中一份售樓書指出住戶可享有二十四小時免費寬頻上網服務,但住戶實際是透過管理費繳付有關費用。

  另外,最少八個物業發展商沒有向準買家披露互聯網費用已併合在管理費內﹔亦有九個物業發展商雖然已預定寬頻服務商,但沒有在售樓書中說明。

  消委會又發現,其中一個發展商把通訊網絡用地剔出屋苑的公共用地範圍外,再以為期四十七年的租約及象徵式每年一元的租金,租予其相關的公司,使其有權安裝及操作屋苑內的通訊網絡系統,小業主若使用網絡或選用其他通訊供應商的服務,必須另外繳付費用。

  消委會商營手法研究主任盧志強批評這些物業發展商把寬頻服務費併入管理費的做法,剝奪了住戶的選擇權利,而沒有預先透露併合式收費,則是極具誤導性及違反公平競爭,「上網用途不是每個人需要,如果我是外星人,跟世俗沒有關係,我亦要畀有關費用,過去若已與(寬頻服務)公司簽了約,因為搬屋,現在必須取消合約及賠錢。」

  盧志強指出,發展商把屋苑公共用地租予相關公司的做法,是法例灰色地帶,令業主變相向發展商「購買」服務,失去選擇權。

  消委會副主席郭琳廣促請政府,擴大電訊條例,以及在地契中附加條件或作出指引,以保障小業主權益。他又建議政府盡快跟有關方面商討,釐定可透過管理費支付的「必備設施及服務」的定義,以及確保住宅樓宇有關的運作存在公平競爭,增強對消費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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