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澄灣業主社群
標題:
新聞(一) 泓 景 臺 業 主 擬 告 長 實 子 公 司
[打印本頁]
作者:
turbowing
時間:
2004-8-13 09:33:23
標題:
新聞(一) 泓 景 臺 業 主 擬 告 長 實 子 公 司
電 管 局 將 強 制 電 訊 商 公 平 競 爭
泓 景 臺 業 主 擬 告 長 實 子 公 司
【 本 報 訊 】 雖 然 電 訊 管 理 局 無 權 處 理 泓 景 臺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以 「 管 理 費 包 電 訊 費 」 方 式 , 強 迫 小 業 主 使 用 相 關 電 訊 商 服 務 的 投 訴 , 但 港 府 多 個 部 門 非 常 關 注 有 關 情 況 , 地 政 總 署 會 研 究 把 大 廈 公 契 內 「 管 理 開 支 」 的 定 義 , 局 限 在 真 正 用 於 管 理 的 費 用 。 電 管 局 亦 將 強 制 電 訊 營 辦 商 , 其 聯 營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甄 選 電 訊 商 時 , 過 程 必 須 公 開 、 公 平 及 存 在 真 正 競 爭 。 記 者 : 何 凱 兒 、 麥 志 榮
電 管 局 調 查 泓 景 臺 小 業 主 對 其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投 訴 後 , 發 現 法 例 無 賦 予 局 方 權 力 , 處 理 針 對 非 電 訊 商 的 個 案 。 泓 景 臺 個 別 小 業 主 亦 研 究 對 該 屋 苑 管 理 公 司 港 基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 小 業 主 梁 先 生 表 示 , 將 會 聯 絡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 了 解 申 請 該 會 訴 訟 基 金 的 可 能 性 , 希 望 透 過 法 律 行 動 推 翻 有 關 長 實 旗 下 的 港 基 物 業 管 理 的 不 公 平 管 理 費 安 排 。
消 委 會 總 幹 事 陳 黃 穗 昨 表 示 , 若 住 戶 對 管 理 費 包 電 訊 服 務 不 滿 , 要 控 告 管 理 公 司 , 可 向 消 委 會 申 請 動 用 訴 訟 基 金 , 該 會 已 開 始 收 集 初 步 資 料 的 工 作 。
電 管 局 總 監 區 文 浩 昨 表 示 , 若 社 會 上 有 強 烈 意 見 , 局 方 會 研 究 修 改 法 例 , 而 為 確 保 公 平 競 爭 , 他 們 會 要 求 各 電 訊 公 司 日 後 將 有 責 任 提 醒 聯 營 的 屋 苑 管 理 公 司 , 批 出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前 應 進 行 公 開 競 投 。
競 爭 政 策 委 會 跟 進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發 言 人 表 示 , 電 訊 管 理 局 的 調 查 工 作 主 要 牽 涉 私 人 屋 苑 發 展 商 的 一 些 採 購 安 排 , 當 局 理 解 社 會 各 界 關 注 這 些 安 排 對 消 費 者 選 擇 及 行 業 競 爭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 但 這 些 安 排 未 必 只 局 限 於 電 訊 服 務 , 亦 可 能 牽 涉 其 他 的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 故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主 持 的 競 爭 政 策 諮 詢 委 員 會 , 將 會 研 究 以 界 別 形 式 為 基 礎 跟 進 事 件 , 例 如 以 樓 宇 管 理 角 度 進 行 探 討 。
發 言 人 稱 , 電 管 局 將 強 制 要 求 電 訊 營 辦 商 , 當 其 相 聯 公 司 進 行 任 何 牽 涉 該 電 訊 營 辦 商 的 甄 選 過 程 時 , 營 辦 商 必 須 要 知 會 其 相 聯 公 司 , 有 關 程 序 必 須 公 開 、 公 平 及 存 在 真 正 競 爭 。 這 個 要 求 反 映 了 《 電 訊 條 例 》 規 定 , 如 電 訊 局 長 認 為 , 因 此 會 將 競 爭 者 置 於 重 大 不 利 位 置 , 或 大 幅 限 制 電 訊 市 場 的 競 爭 , 條 例 禁 止 電 訊 商 從 相 聯 公 司 人 士 收 取 不 公 平 的 利 益 。
擬 重 訂 管 理 費 定 義
除 了 電 訊 管 理 局 外 , 地 政 總 署 亦 擬 研 究 泓 景 臺 的 個 案 , 並 從 大 廈 公 契 內 有 關 「 管 理 開 支 」 的 定 義 方 面 手 。 現 時 , 根 據 物 業 管 理 條 例 , 管 理 公 司 只 能 收 取 涉 及 「 管 理 開 支 」 的 費 用 , 但 其 定 義 卻 不 明 確 。
立 法 會 議 員 涂 謹 申 批 評 , 「 如 果 管 理 開 支 包 括 電 話 費 、 上 網 費 , 我 擔 心 日 後 開 幼 稚 園 、 開 診 所 , 甚 至 供 月 餅 會 、 生 養 死 葬 都 包 埋 , 咁 對 小 業 主 好 唔 公 平 ! 」
作者:
saga
時間:
2004-8-15 20:48:00
標題:
Re: 新聞(一) 泓 景 臺 業 主 擬 告 長 實 子 公 司
再唔管制下 遲下會有管理費包百佳牌鮮奶 包百佳日報 ...
一切"免費" 滾你費包 ...
作者:
cshenryhk
時間:
2004-8-20 09:47:38
From yahoo new:
李嘉誠說 指社會趨妒忌眼紅
面對泓景臺住戶不滿管理費包括電話費及上網費而興訟,及畢架山一號地盤因砍伐樹木而被罰款,李嘉誠認為是「樹大招風」,他指泓景臺有千多戶,但
只有一個人去做是微不足道
,其他發展商的屋苑也有類似情況。
李嘉誠續說,公司的地盤很多,建築商做錯事,不是他們可以控制,有報道指他們霸道並不公平,今日香港的社會趨勢有很多妒忌、眼紅,但他也沒有辦法。
作者:
singsing
時間:
2004-8-23 03:07:10
李生好霸道都唔係第一次.
若干年前香港人話李生唔好李生就威脅話會撤離香港公司業務.......
歡迎光臨 藍澄灣業主社群 (http://rcrest.bzone.com.hk/Discuz/)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