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長期如何公平有效去執行?律師費如何合理地安排?
本屋苑雖有公契表明不准業主養狗,除非有管理處發書面許可。(NO dogs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Manager P.40#25)
可見此公契是含有某程度的酌情權。我們絕不反對法團對一些不理公德不負責任的養犬戶施以合情合理的懲治和責罰。但對於大部份知所自律又負責任的狗主是否有酌情權?此外,本屋苑十多年來一直沒有嚴厲執行此公契條款。直至今屆業主立案法團才突然強烈提出要管理處嚴格執行,就算舊一批養狗户遷出,是否能確保沒有下一批新養狗户?如何公平有效去執行?若下屆業主立案法團變更新成員,是否能長治久安。恐怕是另一次的出信遷徙棄養。更甚是我們這群沒養狗的業主要長期支付律師費,金額動輒萬元,大量則需數萬元。雖說可向養狗户追付,但要花上多少時間及精力在法律上糾纏,若業主成功逃離,全數金額則由其他業主共同分攤。對於大部份業主公平嗎?
我們的公契:
Sailent Point of the Deed of Mutual Convenant第5(c)段:
Not to keep or bring any animal onto the Development
except with the manager's permission or as permitted
by the Development Rules.
我們的公契亦存有灰色地帶!!! 作者: Tomato 時間: 2010-4-10 13:06:54